根據草案,汽車制造商需設計可輕松拆卸部件的新車型,確保授權處理機構(ATFs)能對零部件進行再利用、再制造、翻新或回收(技術可行時)。同時,禁止通過軟件限制阻礙單個部件更換或拆卸的行為。
新規還首次設定再生塑料含量強制目標:新車型需在法規生效后6年內實現至少20%的再生塑料使用,10年內提升至25%(具體取決于合格材料供應情況)。歐盟委員會還將評估是否對鋼鐵、鋁等金屬材料制定類似再生含量要求。

為強化責任,新規加強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(EPR),要求制造商承擔報廢車輛回收與處理的費用。同時規定,所有車輛在粉碎處理前必須完成全面去污,包括移除液體、氣體及危險部件。
成員國需加強對授權處理機構的檢查,并打擊非法運營行為。為提升追溯性、遏制廢車出口,新規明確僅允許可正常使用的車輛出口,并更新報廢車輛認定標準。
該提案在兩委員會聯合投票中以79票贊成、27票反對、11票棄權通過。聯合報告員延斯吉塞克(Jens Gieseke)和保利烏斯紹德加斯(Paulius Saudargas)表示,妥協文本兼顧環保目標與產業可行性,設定了現實目標、減少了冗余流程,并保障公平競爭。
歐洲議會全體會議將于9月8日至11日投票表決該提案。若通過,新規將于生效1年后適用于乘用車和廂式車,其他車型(如公交車、卡車、摩托車)將按階段實施。
該提案被視為歐盟《循環經濟行動計劃》和《歐洲綠色協議》的關鍵舉措。對回收行業而言,新規將推動再生汽車塑料和金屬的需求增長,同時嚴格規范報廢處理環節。要求車輛設計易于拆解和材料回收的規定,也受到回收企業歡迎,被視為推動真正產品循環性的重要一步。